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293号
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293号
被处罚人万*,男,居民身份证:**********,1970年03月27日出
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
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1年07月16日XX时许,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阳楼大
队民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XXX执勤时,发现一辆悬挂湘FXXX号牌的小型
汽车驾驶员有酒驾嫌疑,遂将其拦停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
测,该车驾驶员XXX酒精含量为XXmg/100ml,后经公安内网核实,其属
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民警查获经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强制措施
凭证、当事人陈述、公安内信息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现
决定对万*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
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
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岳阳君山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