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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293号
来源: 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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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293号

被处罚人万*,男,居民身份证:**********,1970年03月27日出

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

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1年07月16日XX时许,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阳楼大

队民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XXX执勤时,发现一辆悬挂湘FXXX号牌的小型

汽车驾驶员有酒驾嫌疑,遂将其拦停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

测,该车驾驶员XXX酒精含量为XXmg/100ml,后经公安内网核实,其属

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民警查获经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强制措施

凭证、当事人陈述、公安内信息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现

决定对万*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

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

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岳阳君山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