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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295号
来源: 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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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295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1973年10月03日出

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

家*******,现住岳阳市岳阳县甘田*******。

现查明:2021年08月01日01时33分许,彭志军饮酒后驾驶一辆悬挂

为湘F18E19号牌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岳阳市岳阳楼区湘北大道路段时,被

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湖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公安内网核

实,该驾驶员彭志军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04月07日被岳阳县公

安局交警大队处罚,其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

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处罚结果查询信息、第二次现场

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强制措施凭证、驾驶员信息查询单、民警

查获经过、网上查询结果、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

定对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

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

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