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295号
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295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1973年10月03日出
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
家*******,现住岳阳市岳阳县甘田*******。
现查明:2021年08月01日01时33分许,彭志军饮酒后驾驶一辆悬挂
为湘F18E19号牌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岳阳市岳阳楼区湘北大道路段时,被
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湖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公安内网核
实,该驾驶员彭志军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04月07日被岳阳县公
安局交警大队处罚,其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
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处罚结果查询信息、第二次现场
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强制措施凭证、驾驶员信息查询单、民警
查获经过、网上查询结果、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
定对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
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
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