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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297号
来源: 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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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297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1965年12月10日出

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

溪*******,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康*******。

现查明:2021年06月11日19时许,丁国平驾驶牌号为湘F2XXXX的小

型汽车行至冷水铺路梅溪中学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现场查

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9mg/100mL。经核查

丁国平曾于2016年12月7日19时54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岳阳市公

安局交警支队岳阳楼大队查获,并于2016年12月8日接受处理,其此次

属于因饮酒后驾驶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网上驾驶人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首

次饮酒后驾驶被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当事人陈诉、呼气式酒

精测试仪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丁**

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

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

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