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298号
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298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1969年07月12日出
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
阳*******,现住岳阳楼区3517*******。
现查明:2015年9月16日18时许,宋明辉饮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
车湘F3XXXX在南湖大道与金鄂路交叉路口行驶时被南湖交警大队当场查
获,并于2019年5月15日接受了处罚。2021年9月17日20时许,宋明辉再
次饮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湘FQXXXX在冷水铺路行驶时被城陵矶大队
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饮酒驾车被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驾驶资格、车辆
及身份信息、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陈诉材料、强制措施凭证、
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宋**
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
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
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