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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298号
来源: 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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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298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1969年07月12日出

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

阳*******,现住岳阳楼区3517*******。

现查明:2015年9月16日18时许,宋明辉饮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

车湘F3XXXX在南湖大道与金鄂路交叉路口行驶时被南湖交警大队当场查

获,并于2019年5月15日接受了处罚。2021年9月17日20时许,宋明辉再

次饮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湘FQXXXX在冷水铺路行驶时被城陵矶大队

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饮酒驾车被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驾驶资格、车辆

及身份信息、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陈诉材料、强制措施凭证、

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宋**

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

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

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