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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301号
来源: 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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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30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1975年11月14日出

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

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1年09月18日XX时许,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阳楼大

队民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路岳城小学路段执勤时,发现一辆悬挂

湘FXXX号牌的小型汽车有酒驾嫌疑,遂将其拦停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

精测试仪检测,该车驾驶员XXX酒精含量为XXmg/100ml,且该驾驶员XXX

无法提供驾驶证,后经公安内网核实,其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

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民警查获经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陈述、公安内信息网查询结果。等证

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一项、第2

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

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

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岳阳君山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