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303号
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303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1989年12月08日出
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
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1年9月27日20时许,驾驶人彭诚卿饮酒后驾驶湘
FXXXXX在岳阳楼区冷水铺路洛王路段时,被城陵矶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该名驾驶员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其构成饮酒后无有效证件驾驶机
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驾驶资格、车辆及身份信息,酒精含量测试结果
单、当事人陈述材料、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2016年01月14日,因吸毒,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
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
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