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309号
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309号
被处罚人翁**,男,居民身份证:**********,1988年11月19日出
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
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1年10月05日XXX时许,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阳楼
大队民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路与洞庭大道交叉路口执勤时,发现
一辆悬挂湘FXXX号牌的小型汽车驾驶员有违法嫌疑,遂将其拦停检查,
经现场查验,该车驾驶员XXX无法提供驾驶证,后经公安内网核实,其
属于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民警查获经过、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
陈述、驾驶员信息查询、公安内信息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
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
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
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岳阳君山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