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处罚案件信息(渔业)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渔业)罚〔2022〕16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付荣才、钟新军 | / | / | 2022年5月30日05时许,当事人付荣才、钟新军在岳阳县新墙河魏子亮水域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现场查获渔具单层刺网5条,自制轮胎2条,下水裤1套,渔获物鳊鱼、鲤鱼、翘嘴红鲌共10.6公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鳊鱼、鲤鱼、翘嘴红鲌)10.6公斤;2、罚款20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8日 |
/ |
2 | 岳农(渔业)罚〔2022〕17号 | 在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垂钓案 | 齐书玉 | / | / | 当事人于2022年6月22日18时至22时,在东洞庭湖君山后湖旅游码头水域使用1根长2.1米路亚竿进行垂钓,钓获物为翘嘴白鱼27.6公斤。 |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8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8日 |
/ |
3 | 岳农(渔业)罚〔2022〕18号 | 在禁渔期携带禁用的渔具进入禁渔区案 | 王月山 | / | / | 当事人于2022年7月14日9时23分,驾驶船只携带3条地笼网和1条三重刺网等渔具进入杭瑞高速洞庭湖特大桥水域。 |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6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0日 | / |
4 | 岳农(渔业)罚〔2022〕27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赵波平 | / | / | 当事人于2022年7月29日5时许,在汨罗江平江县普坪村水域乘塑料船使用2条单层刺网(网目内径10.9cm、网目内径11.8cm)进行捕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9日 | / |
5 | 岳农(渔业)罚〔2022〕67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蔡洪凯 | / | / |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8日00时30分左右,在东洞庭湖君山壕坝水域进行垂钓,现场查获1根手杆(长6.2米),违法所得鳊鱼、鲶鱼、黄古鱼共3.16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手杆1根(长6.2米);2、没收违法所得鳊鱼、鲶鱼、黄古鱼共3.16公斤。 | 已没收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2日 | / |
6 | 岳农(渔业)罚〔2022〕68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阳正来 | / | / |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8日00时30分左右,在东洞庭湖君山壕坝水域进行垂钓,现场查获1根手杆(长6.3米),违法所得鳊鱼、鲶鱼、黄古鱼共2.32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手杆1根(长6.3米);2、没收违法所得鳊鱼、鲶鱼、黄古鱼共2.32公斤。 | 已没收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2日 | / |
7 | 岳农(渔业)罚〔2022〕69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杨伏平 | / | / |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8日00时30分左右,在东洞庭湖君山壕坝水域进行垂钓,现场查获1根手杆(长6.3米),违法所得鳊鱼、鲶鱼、黄古鱼共2.32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手杆1根(长6.3米);2、违法所得鳊鱼、鲶鱼、黄古鱼共2.9公斤。
1 |
已没收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2日 | / |
8 | 岳农(渔业)罚〔2022〕70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张作平 | / | / |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8日00时30分左右,在东洞庭湖君山壕坝水域进行垂钓,现场查获1根手杆(长6.3米),违法所得鳊鱼、鲶鱼、黄古鱼共3.32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手杆1根(长6.3米);2、没收违法所得鳊鱼、鲶鱼、黄古鱼共3.32公斤。 | 已没收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2日 | / |
9 | 岳农(渔业)罚〔2022〕71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金新明 | / | / |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8日00时30分左右,在东洞庭湖君山壕坝水域进行垂钓,现场查获1根手杆(长5.4米),违法所得鳊鱼、黄古鱼共2.45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手杆1根(长5.4米);2、没收违法所得鳊鱼、黄古鱼共2.45公斤。 | 已没收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2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