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渔业)罚〔2022〕19号等)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渔业)罚〔2022〕19号 | 在禁捕区使用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案 | 黄科立、方加友、许定伟 | / | / | 2022年7月24日17时,当事人在东洞庭湖煤炭湾使用泥鳅垂钓,现场查获路亚竿3根,钓获物共66.1公斤,其中黄科立钓获物翘嘴鱼7.85公斤,方加友钓获物鲶鱼11.4公斤、翘嘴鱼23.55公斤、鱤鱼2.2公斤,许定伟钓获物翘嘴鱼21.1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路亚杆3根(黄科立、方加友、许定伟各1根)。
2、没收非法所得钓获物66.1公斤(黄科立非法所得翘嘴鱼7.85公斤,方加友非法所得鲶鱼11.4公斤、翘嘴鱼23.55公斤、鱤鱼2.2公斤,许定伟非法所得翘嘴鱼21.1公斤)。 |
已没收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4日 |
/ |
2 | 岳农(渔业)罚〔2022〕20号 | 在禁捕区使用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案 | 方全民、谢元龙、韩福 | / | / | 2022年7月24日17时,当事人在东洞庭湖煤炭湾使用泥鳅垂钓,现场查获路亚竿3根,钓获物共113.55公斤,其中翘嘴鱼104.9公斤,鱤鱼8.65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路亚杆3根(方全民、谢元龙、韩福各1根);
2、没收非法所得钓获物113.55公斤(翘嘴鱼104.9公斤,鱤鱼8.65公斤)。 |
已没收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4日 |
/ |
3 | 岳农(渔业)罚〔2022〕37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王超 | / | / | 2022年8月18日23时,当事人在长江岳阳段三江口垂钓,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城陵矶派出所查获,当事人使用的钓具为8根海竿,钓获物草鱼、鳊鱼、鲢鱼、鳙鱼共57.3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海竿8根;
2、没收违法所得钓获物草鱼、鳊鱼、鲢鱼、鳙鱼共57.3公斤。 |
已没收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5日 |
/ |
4 | 岳农(渔业)罚〔2022〕38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童明亮 | / | / | 2022年8月18日23时,当事人在长江岳阳段三江口垂钓,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城陵矶派出所查获,当事人使用的钓具为3根海竿。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海竿3根。 | 已没收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5日 |
/ |
5 | 岳农(渔业)罚〔2022〕39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吴伟兵 | / | / | 2022年8月18日23时,当事人在长江岳阳段三江口垂钓,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城陵矶派出所查获,当事人使用的钓具为1根海竿,钓获物鳊鱼、鲢鱼共15.5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海竿1根;
2、没收违法所得钓获物鳊鱼、鲢鱼共15.5公斤 |
已没收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5日 |
/ |
6 | 岳农(渔业)罚〔2022〕46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易望秋 | / | / | 2022年8月19日05时,当事人在长江岳阳段三江口垂钓,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城陵矶派出所查获,当事人使用钓具为1根路亚竿,钓获物翘嘴鱼4.475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路亚杆1根;
2、没收违法所得钓获物翘嘴鱼4.475公斤。 |
已没收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5日 |
/ |
7 | 岳农(渔业)罚〔2022〕47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潘若虎 | / | / | 2022年8月19日05时,当事人在长江岳阳段三江口垂钓,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城陵矶派出所查获,当事人使用钓具为1根路亚竿,钓获物翘嘴鱼4.175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路亚杆1根;
2、没收违法所得钓获物翘嘴鱼4.175公斤。 |
已没收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5日 |
/ |
8 | 岳农(渔业)罚〔2022〕49号 | 在禁渔期携带禁用的渔具进入禁渔区案 | 王利全 | / | / | 2022年8月20日8时左右,当事人携带地笼网进入东洞庭湖君山后湖水域,现场查获4副地笼网。 |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6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4日 |
/ |
9 | 岳农(渔业)罚〔2022〕52号 | 在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垂钓案 | 陈建平 | / | / | 2022年8月28日6时30分左右,当事人东洞庭湖南套鲶鱼口水域垂钓,现场查获1根长2.1米路亚,钓获物翘嘴鱼3.44公斤。 |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8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4日 |
/ |
10 | 岳农(渔业)罚〔2022〕53号 | 在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垂钓案 | 郭兴旺 | / | / | 2022年8月28日6时30分左右,当事人东洞庭湖南套鲶鱼口水域垂钓,现场查获1根长2.1米路亚,钓获物翘嘴鱼2.93公斤。 |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8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4日 |
/ |
11 | 岳农(渔业)罚〔2022〕54号 | 在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垂钓案 | 黄怡兴 | / | / | 2022年8月28日6时30分左右,当事人东洞庭湖南套鲶鱼口水域垂钓,现场查获1根长2.4米路亚。 |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8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4日 |
/ |
12 | 岳农(渔业)罚〔2022〕55号 | 在禁渔区、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 朱传忠 | / | / | 2022年8月30日15时20分,当事人在东洞庭湖壕坝水域徒手捕捞,现场查获渔获物鳜鱼、鲶鱼共6.8公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鳜鱼、鲶鱼共6.8公斤;2、罚款12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4日 |
/ |
13 | 岳农(渔业)罚〔2022〕56号 | 在禁渔区、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 文君 | / | / | 2022年8月30日15时20分,当事人在东洞庭湖壕坝水域徒手捕捞,现场查获渔获物鳜鱼5.4公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鳜鱼5.4公斤;2、罚款12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4日 |
/ |
14 | 岳农(渔业)罚〔2022〕57号 | 在禁渔区、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 赵楚香 | / | / | 2022年8月30日15时20分,当事人在东洞庭湖壕坝水域徒手捕捞,现场查获渔获物鳜鱼、花骨鱼共8.6公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鳜鱼、花骨鱼共8.6公斤;2、罚款12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4日 |
/ |
15 | 岳农(渔业)罚〔2022〕58号 | 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张友红 | / | / | 2022年9月13日19时许,当事人在长江岳阳段君山区林角佬水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钩刺耙齿类)进行锚鱼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城陵矶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非法获取渔获物1.75千克(鳊鱼、鲤鱼、鳜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600元整。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5日 |
/ |
16 | 岳农(渔业)罚〔2022〕59号 | 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胡海波 | / | / | 2022年9月13日19时许,当事人在长江岳阳段君山区林角佬水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钩刺耙齿类)进行锚鱼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城陵矶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400元整。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5日 |
/ |
17 | 岳农(渔业)罚〔2022〕60号 | 在禁渔区、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 蔡志 | / | / | 2022年9月22日16时许,当事人在东洞庭湖裤裆湾水域进行捕捞活动,现场查获1副单层刺网(网目6.5cm),渔获物鳊鱼、鱤鱼、鲶鱼、翘白鱼共3.24公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鳊鱼、鱤鱼、鲶鱼、翘白鱼共3.24公斤;2、罚款20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5日 |
/ |
18 | 岳农(渔业)罚〔2022〕64号 | 在禁渔区、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 黄哲学、张新爱 | / | / | 2022年9月22日9时30分左右,当事人在东洞庭湖裤裆湾水域进行捕捞活动,现场查获1副单层刺网(10.05cm)。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5日 |
/ |
19 | 岳农(渔业)罚〔2022〕65号 | 在禁渔期携带禁用的渔具进入禁渔区案 | 胡青松 | / | / | 2022年9月23日10时左右,当事人携带单层刺网进入东洞庭湖君山后湖水域,现场查获1副单层刺网(网目5.5cm)。 |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6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5日 |
/ |
20 | 岳农(渔业)罚〔2022〕66号 | 在禁渔期携带禁用的渔具进入禁渔区案 | 艾建明 | / | / | 2022年9月23日10时10分,当事人携带单层刺网进入东洞庭湖君山后湖水域,现场查获1副单层刺网(网目5.5cm)。 |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6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5日 |
/ |
21 | 岳农(渔业)罚〔2022〕73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杨军、葛黎明 | / | / | 2022年10月11日15时30,当事人在长江君山段垂钓,现场查获钓具2根(杨军2.1米路亚杆1根,葛黎明1.9米路亚竿1根),违法所得钓获物10.1公斤。其中鱤鱼1.11公斤、鳊鱼3.8公斤、鲢鱼5.19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钓具2根(杨军2.1米路亚杆1根,葛黎明1.9米路亚竿1根);
2、违法所得钓获物10.1公斤(鱤鱼1.11公斤、鳊鱼3.8公斤、鲢鱼5.19公斤)。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5日 |
/ |
22 | 岳农(渔业)罚〔2022〕74号 | 在禁渔区、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 罗勇、罗宏伟 | / | / | 2022年8月30日15时20分,当事人在东洞庭湖壕坝水域徒手捕捞,现场查获渔获物38.8公斤,其中翘嘴红鲌22.75公斤、黄颡鱼7.45公斤、鳜鱼8.6公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38.8公斤,(翘嘴红鲌22.75公斤、黄颡鱼7.45公斤、鳜鱼8.6公斤);2、罚款60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5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