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渔业)罚〔2022〕48号、61-63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渔业)罚〔2022〕48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吴俊 | / | / | 2022年9月2日9时50分左右,当事人在东洞庭湖君山濠沟水域垂钓,现场查获路亚杆1根(长2.4米)。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路亚杆1根(长2.4米)、 | 已没收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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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岳农(渔业)罚〔2022〕61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杨诗军 | / | / | 2022年9月2日9时50分左右,当事人在东洞庭湖老码头水域垂钓,现场查获手竿1根(长5.4米),违法所得鳊鱼、鲶鱼共3.51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手杆1根(长5.4米)。
2、没收违法所得鳊鱼、鲶鱼共3.51公斤。 |
已没收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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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岳农(渔业)罚〔2022〕62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李碧武 | / | / | 2022年9月2日9时50分左右,当事人在东洞庭湖老码头水域垂钓,现场查获手竿1根(长7.2米),违法所得鳊鱼7.1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手杆1根(长7.2米)。
2、没收违法所得鳊鱼共7.1公斤。 |
已没收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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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岳农(渔业)罚〔2022〕63号 |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案 | 王建国 | / | / | 2022年9月2日9时50分左右,当事人在东洞庭湖老码头水域垂钓,现场查获手竿1根(长7.2米),违法所得鳊鱼9.93公斤。 |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手杆1根(长7.2米)。
2、没收违法所得鳊鱼共9.93公斤。 |
已没收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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