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农(农药)罚〔2022〕2号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农药)罚〔2022〕2号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周武波 | 2021年5月19日,我渔政执法人员发现一辆货车在洞庭湖边清洗,污水流入湖中致使鱼虾当场死亡,我渔政执法人员立即与生态环境局取得联系,生态环境局即刻对水质进行检测,判定水质含有农药残留物。当晚现场当事人生产加工黑窝点进行了执法检查,对15个农药产品抽样封存送检,在现场未发现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经初步查证,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5月20日,本机关行政处罚立案。5月21日向恒诚制药集团淮南有限公司、江苏艾津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苏南通罗森化工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函。5月27日,收到湖南文谱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检测的15个产品中有6个产品不合格。5月28日、31日、6月2日分别收到恒诚制药集团淮南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来到现场确认并回复50%杀螺胺乙醇胺盐可湿性粉剂(生产日期:2020.7.8;201 9.3.19;2020.5.6。)“系假冒生产”;江苏艾津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回复“不能确认是否为我司正规生产的产品”需进一步现场确认;江苏南通罗森化工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来现场确认“50%杀螺胺乙醇铵盐(粉剂)和25%杀螺胺乙醇铵盐(悬浮剂)两款农药产品标注有二维码确认是我公司的产品,没有标注二维码的农药产品公司需进一步确认”。5月31日,我执法人员要求对羁押在公安机关的周武波进行询问,周武波承认在没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农药也没有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假冒他人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的行为的违法事实。由于涉案金额巨大,依据“两法衔接”的相关规定,6月16日将本案移送给公安机关侦办。2022年3月3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当事人做出了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的终审判决,对当事人非法生产的假冒伪劣农药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2022年8月12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的补充意见将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生产的原材料、生产工具(未起诉判决部份)移交给我局依法处理。2022年9月29日岳阳市公安局水上警察支队依据岳阳楼区检察院书面意见,将违法经营的农药(法院未判决部分)及非法生产的农药(法院判决部分)、原材料、生产工具移交我局依法处置。当事人是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购进50%杀螺胺乙醇胺盐和26%杀螺胺乙醇胺盐悬浮剂农药进行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行为。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农药产品共计60.51吨。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列号第十条第四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第四项(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相关条款,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26%四聚·杀螺胺盐(白色)14.7吨;50%杀螺胺乙醇胺盐14.96吨;2、没收违法所得882360元;3、罚款12441440元。罚没款共计:13323800元。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列号第十条第四款第四 项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26%四聚·杀螺胺(白色)14.7吨、50%杀螺胺乙醉胺盐14.96吨;2.没收违法所得882360元;3、罚款12441440元。共计罚没款133238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日 |
2022年11月7日,我执法人员到湖南省岳阳监狱向当事人周武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需要湖南省岳阳监狱狱警转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没有送达给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