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渔业)罚〔2022〕72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渔业)罚〔2022〕72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李冬、李春信 | / | / |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7日23时50分,在东洞庭湖君山壕坝水域进行徒手捕捞活动,现场查获渔获物(鳊鱼、鲢鱼)共47.1公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鳊鱼、鲢鱼)共47.1公斤;2、罚款60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2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