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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农(渔业)罚〔2021〕3号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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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岳农(渔业)罚〔2021〕3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程玲华、程秀峰 / /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09日03时30分在东洞庭湖鹿角水域乘1个轮胎,使用3条单层丝网进行捕捞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获时,经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有捕捞工具网目为9.8厘米的单层丝网3条、直径100厘米的轮胎1个、下水裤1条,大江牌三轮摩托1辆,渔获物鲫鱼、翘白鱼、鳙鱼、鳜鱼共13.52公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渔获物13.52公斤(鲫鱼、翘白鱼、鳙鱼、鳜鱼);

2、罚款2000元整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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