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渔业)罚〔2022〕75-77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渔业)罚〔2022〕75号 | 在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垂钓案 | 郑克知 | / | / | 2022年11月3日19时40分,当事人在东洞庭湖沙河水域垂钓,涉案水域为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 |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8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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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岳农(渔业)罚〔2022〕76号 | 在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垂钓案 | 望建军 | / | / | 2022年11月3日19时40分,当事人在东洞庭湖沙河水域垂钓,涉案水域为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 |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8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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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岳农(渔业)罚〔2022〕77号 | 在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垂钓案 | 方杰 | / | / | 2022年11月3日19时40分,当事人在东洞庭湖沙河水域垂钓,涉案水域为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 |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8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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