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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渔业)罚〔2022〕75-77号)
来源: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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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岳农(渔业)罚〔2022〕75号 在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垂钓案 郑克知 / / 2022年11月3日19时40分,当事人在东洞庭湖沙河水域垂钓,涉案水域为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800元。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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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岳农(渔业)罚〔2022〕76号 在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垂钓案 望建军 / / 2022年11月3日19时40分,当事人在东洞庭湖沙河水域垂钓,涉案水域为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800元。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3日

3 岳农(渔业)罚〔2022〕77号 在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垂钓案 方杰 / / 2022年11月3日19时40分,当事人在东洞庭湖沙河水域垂钓,涉案水域为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800元。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