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众丰收农业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岳阳县众丰收农业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 岳阳县众丰收农业有限公司 | 91430621MA4PB10T7B | 钟凤生 | 2022年6月14日,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对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美辉农资门市部部分农药产品进行抽样并送检,9月29日,经湖南化研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15%双草醚悬浮剂农药产品判定为“不合格”。12月6日,根据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美辉农资门市部经营者任美辉供述:该15%双草醚悬浮剂农药产品(规格:50ml/瓶×100瓶/件,标称受托生产单位:安徽省圣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是2022年4月12日从岳阳县众丰收农业有限公司购进的。 12月8日,本机关立案调查。同日,我执法人员到岳阳县众丰收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场下达了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当事人剩余的14件又53瓶15%双草醚悬浮剂劣质农药进行了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并对该公司职员钟荣(法定代表人钟凤生之子)进行了询问调查,钟荣供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美辉农资门市部的15%双草醚悬浮剂劣质农药是他于2021年2月6日从合肥思帕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进货的,规格为50ml/瓶×100瓶/件,进货数量为50件(5000瓶)。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部分)第十四条违法情节为“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裁量标准为“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15%双草醚悬浮剂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15%双草醚悬浮剂劣质农药1453瓶(50ml/瓶);2、没收违法所得14188元;3、罚款50000元。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