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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
来源: 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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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市水罚决字〔2023〕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湘阴县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587048395R

  住所地:湘阴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鹏

  当事人:湖南省南洞庭砂石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ROMG862

  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洞庭控股集团6楼

  法定代表人:符佳豪

  2023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长江砂管微信群”发现湘阴县湘江水域虞公港工程砂石票据、砂石过驳证明等相关材料疑似存在问题。2月14日下午,我局会同湘阴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虞公港工程弃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湘阴县湘资砂石有限公司和湖南省南洞庭砂石经营有限公司未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权限,在相关手续未报市级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清淤疏浚砂石。2月15日,我局依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对湘阴县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和湖南省南洞庭砂石经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擅自销售清淤疏浚等活动产生的砂石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查明:2022年12月28日,湘阴县人民政府以《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湘阴虞公港一期工程疏浚施工方案〉的批复》(湘阴政函〔2022〕375号),同意省虞公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施疏浚施工(项目位于湘阴县三塘镇外洞庭湖水域),对于挖出的砂卵石由湖南洞庭资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依规统一处置。2023年1月9日,市交通运输局对湘阴县交通运输局呈报的《关于批准湘阴县虞公港一期工程配套锚地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湘阴交报〔2022〕232号)以《岳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同意开展湘阴县虞公港一期工程配套锚地前期工作的回复〉》(岳交函〔2023〕5号)进行了批复,同意湘阴县虞公港一期工程配套锚地开展前期工作。1月31日,湘阴县财政局以《湘阴县财政局〈关于对虞公港港口工程弃砂综合利用的委托书〉》,委托湖南洞庭资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虞公港港口工程弃砂综合利用工作;同日,湖南洞庭资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关于虞公港港口工程弃砂综合利用的委托书》授权湘阴县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和湖南省南洞庭砂石经营有限公司,由湘阴县湘资砂石资源牵头(以下简称“湘资公司”),湖南省南洞庭砂石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洞庭公司”)负责销售处置工作。2月1日,按县政府和湖南洞庭资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当事人湘资公司和南洞庭公司开始实施港口清淤疏浚工程,并启动销售“该港口”清淤疏浚弃砂。2月2日,湘阴县人民政府以《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虞公港港口工程弃砂综合利用方案〉的批复》(湘阴政函〔2023〕33号)要求湖南洞庭资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县财政等部门办理前期手续,同时明确由县财政局负责弃砂综合利用收益结算及入库。2月6日,湘阴县人民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专题研究虞公港开发建设有关问题,要求加快项目推进。2月7日,省虞公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湘阴虞公港一期工程配套锚地疏浚施工授权书》,授权湖南洞庭资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湘阴虞公港一期工程配套锚地进行疏浚施工。2月20日,湘阴县召开河道砂石管理领导小组调度会,明确从2023年2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湘阴县虞公港疏浚工程产生的河沙销售价格为:88元/吨。2月20日,因虞公港弃砂综合利用方案未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对湖南洞庭资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关于进一步规范虞公港港口工程弃砂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岳市水利函〔2023〕26号),要求湖南洞庭资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停止该工程弃砂综合利用工作,进一步完善《弃砂方案》,报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岳阳市人民政府批复,方可开展弃砂综合利用工作。3月1日,经湘阴县水政监察大队现场核查,当事人湘资公司和南洞庭公司于已停止弃砂销售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份共5页;2.《湘阴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虞公港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岳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同意开展湘阴县虞公港一期工程配套锚地前期工作的回复〉》《关于〈对虞公港港口工程弃砂综合利用方案〉进行批复的请示》《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虞公港港口工程弃砂综合利用方案〉的批复》(湘阴政函〔2023〕33号)《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湘阴虞公港一期工程疏浚施工方案〉的批复》(湘阴政函〔2022〕375号)(岳交函〔2023〕5号)《湘阴虞公港一期工程配套锚地疏浚施工授权书》,6份共16页;3.《湘阴县财政局〈关于对虞公港港口工程弃砂综合利用的委托书〉》《关于虞公港港口工程弃砂综合利用的委托书》《关于虞公港口工程弃砂综合利用的情况说明》《关于销售港口清淤疏浚弃砂的情况说明》,4份共5页;4.《虞公港工程弃砂来源合法证明函登记台账》及砂石票据等相关材料,1份共9页;5.《县河道砂石工作调度会议备忘录》,1份共1页;6.《关于进一步规范虞公港港口工程弃砂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岳市水利函〔2023〕26号),1份共2页;7.现场照片,1份共3页;8.《湘阴县水政监察大队〈关于虞公港港口工程弃砂综合利用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

  2023年4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湘阴县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湖南省南洞庭砂石经营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市水罚告字〔2023〕12号),告知有权在指定的期间内来我局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湘阴县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湖南省南洞庭砂石经营有限公司未在我局指定期间内陈述、申辩,提出质证意见,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虞公港水域属洞庭湖,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洞庭湖的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他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市、州、县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的规定。”和《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市管及以上河道、其他河道综合利用方案分别报请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疏浚砂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统一处置的要求。”之规定,其河道内的工程清淤疏浚弃砂需销售的,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2023年2月1日至2月28日,当事人湘资公司和南洞庭公司以《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虞公港港口工程弃砂综合利用方案〉的批复》(湘阴政函〔2023〕33号)直接销售虞公港疏浚弃砂,按“越权无效”原则,当事人湘资公司和南洞庭公司共同实施的行为应认定为未取得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和清淤疏浚等活动产生的砂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统一处置,不得擅自销售”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擅自销售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销售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和清淤疏浚等活动产生的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水行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第六条第二款“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湘资公司和南洞庭公司分别给予罚款外,还应对擅自销售清淤疏浚砂石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但鉴于湘阴县虞公港建设项目是我省“强省会”战略重要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全省十大基础设施项目”,且虞公港港口疏浚工程弃砂利用收益已全部上缴至湘阴县财政,再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缴入财政已无实际意义,另因当事人已于3月1日按我局要求停止弃砂销售行为,因此无需再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湘资公司和南洞庭公司在共同实施擅自销售淤疏浚砂石这一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违法情节相当,应依法给予同等处罚。依照《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水行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1.对当事人湘阴县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擅自销售清淤疏浚等活动产生的砂石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的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湖南省南洞庭砂石经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擅自销售清淤疏浚等活动产生的砂石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浦发银行岳阳分行缴纳罚款90万元(收款单位全称:岳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28810078801500000049);到建设银行湘阴支行缴纳罚款10万元(收款单位全称:湘阴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900660590123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岳阳市水利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