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渔业)罚〔2023〕23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渔业)罚〔2023〕23号 | 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 刘美雄 | / | / | 2023年4月18日8时10分,当事人乘一艘玻璃钢质非机动船使用1套背包式电鱼设备在岳阳县麻塘镇洞庭村附近水域从事捕捞活动,渔获物共27.02千克,其中鲫鱼16.6千克、鲤鱼7千克、刁子鱼3.42千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27.02千克(鲫鱼16.6千克、鲤鱼7千克、刁子鱼3.42千克);2、罚款人民币4000元。 | 履行方式:罚款缴纳至岳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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