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官员为何纷纷选择主动投案
反腐败高压态势下,湖南多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邵阳3名处级干部主动交代问题获从轻处理
近段时间以来,纪检监察部门发布的官员被查通报中,“投案”已成为一个高频词。近期,湖南多名党员干部被通报主动投案。其中,邵阳3名处级干部主动交代问题,已获从轻处理。
不断有问题官员投案自首,充分彰显了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强大震慑力,也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中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贯方针。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对“主动投案”的党员干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普遍情形。
湖南历来重视“四种形态”的综合运用。“在反腐高压震慑之下,有类似行为的党员干部会越来越多,是一件好事。”今年5月,潇湘晨报刊发题为《官员自首潮反映中国反腐新动向,湖南去年自首和主动交代的干部同比增5.8%》的观察报道,正如反腐败专家所说:随着反腐败带来的震慑效果,和纪检监察部门“宽严相济”方针的运用,越来越多犯了错误的党员干部会选择主动投案。
近期湖南就有不少官员主动投案。如耒阳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熊国华同志携子主动投案,湘西州3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主动投案,辰溪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党组原书记唐晓军主动投案,邵阳3名处级干部主动交代问题,获从轻处理等等。选择主动投案有多方面原因。客观来看,中国的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已形成,执纪执法的触角延伸到社会方方面面,另外主动投案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分。
有人主动投案,有人被“双开”
在湘西等地,早在去年年初,《关于敦促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限期主动交代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通告》就贴到了党政机关、村落社区的门口,当地的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等工作高效、顺利开展,这则通告贡献不小。
6月21日,湘西州纪委监委消息,在办理永顺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过程中,3名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主动投案,如实交代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目前正配合湘西州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这3名党员干部分别是,永顺县石堤镇党委书记彭昌勇,永顺县易地搬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湖南永顺不二门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副主任罗伟,永顺县易地搬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集中安置办副主任、灵溪镇勺哈片区文化站副站长彭经友。
通报末尾,湘西州纪委监委配发评论称:上述3名同志在人生的道路上迈错了一步,但他们没有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而是充分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选择了向组织主动投案这唯一正确的出路,实属明智之举。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是一句空话。就在上述三人选择主动投案之前一个月,同样是在永顺县,同样也是易地扶贫搬迁领域,该县芙蓉镇易地扶贫搬迁专干、今年31岁的董韦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对彭昌勇等人的审查调查还在进行,哪些问题涉嫌违纪违法还不得而知。不过可以肯定,主动投案情节或将减轻对他们的处罚。
衡阳近期4名党员干部公开主动投案
6月底衡阳市纪委监委官网消息:耒阳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熊国华同志携子主动投案,配合衡阳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这是湖南首例。
熊国华历任耒阳市泗门洲镇党委书记、公平圩镇党委书记、耒阳市委办副主任。2003年1月至2005年3月,任耒阳市经济开发区主任、党委副书记;2005年3月至2008年12月,任耒阳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2008年12月至2011年7月,任耒阳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政法委书记;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任耒阳市正县级干部;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任耒阳市政协主席;2014年1月至2016年11月,任耒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其子熊洪波,80后,函授大专学历;2002年6月至2013年11月,在耒阳市环保局工作(2002年9月录用为国家干部);2013年11月至今,在耒阳市发改局工作(2016年12月起,任耒阳市发改局重点项目稽查办主任)。
这对父子为何会选择一起主动投案?是否存在同案违纪违法行为?审查调查还在进行中,相信不久案情会适时公布。
更早以前,5月20日晚,衡阳常宁市委副书记唐奇林主动投案。6月14日,常宁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李新华同志涉嫌违纪违法,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目前正在配合衡阳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记者梳理发现,从熊国华和李新华两人的履历来看,他们都曾担任(县级)市委常委以上的职务,比如熊国华从2005年3月到2011年7月,担任耒阳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政法委书记等职;而李新华先后任常宁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城建投董事长等职。
邵阳3处级干部主动交代问题获从轻处理
相比另外几个市州,邵阳市纪委监委的公开通报信息量更大:3名处级干部主动交代问题,获从轻处理。
通报称,2018年底,黄崇清、肖体政、肖湘政等3名处级领导干部慑于反腐败高压态势,先后向邵阳市纪委主动交代自身严重违纪问题。邵阳市纪委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和宽严相济原则,对3人予以从轻处理。
这三人违纪违法问题具体是什么?他们的“主动交代”情节体现在哪里?
武冈市正处级退休干部黄崇清在担任武冈市正处级干部、武冈市第三自来水厂项目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期间,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好处费及金条等贵重物品。黄崇清在组织初核之前,主动向组织交代自身的严重违纪问题,并上交违纪所得,具有从轻处理情形。
武冈市人大副处级退休干部肖体政在担任武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洞新高速公路武冈东西连接线工程项目指挥部副指挥长期间,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好处费、烟酒等贵重物品,以放贷收息的方式从事营利性活动。肖体政在组织初核过程中,主动向组织交代自己的严重违纪问题,并上交违纪所得,具有从轻处理情形。
邵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肖湘政在担任邵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邵阳县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放贷收息为名收受他人所送好处费等。肖湘政在组织初核之前,主动交代自己的严重违纪问题,并上交违纪所得,具有从轻处理情形。
解读:假投案,不约
一个月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表文章《想宽大处理吗?看看正确的投案style》,对“打死我也不说”的情形疾呼,“同志你醒醒,投案之后春天就来了吗?花儿就开了吗?你还要把违纪违法犯罪事实交代清楚啊!”对于假投案,文章直接表明“这种假投案,我们不约”。
哪些情形才是“主动投案”?在党纪和国法中,“主动投案”这一情节,均有相应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介绍“主动投案”的几种情形:被调查人犯罪后,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被调查人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监察机关投案的,以及被调查人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也属于主动投案。有的被调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有的被调查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也应认定为投案。(记者 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