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认真做好新时代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湖南将在落实好现有社会公共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军属服务保障政策体系,提高退役军人军属服务保障水平。
《意见》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公开。《意见》指出,帮扶援助对象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残疾人员或因重病、大灾、意外伤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且需符合以下两点中任意一条:
一是移交安置在湖南省内的军队退役人员及其军属和入伍前户籍为湖南省户籍的现役军人的湖南户籍军属。军队退役人员包括退出现役的军队干部、志愿兵(士官)、义务兵。军属指本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二是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湖南户籍其他优抚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年满60周岁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参战参训伤残民兵民工等。
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帮扶援助按个人申请、村(社区)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认定、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的程序进行。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分工负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困难退役军人军属身份确认、帮扶援助资格审批和实施帮扶援助的协调督导等工作;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入学就读和教育资助等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困难人员认定、审核和实施社会救助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实施保障等工作;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实施医疗救助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帮扶援助资金等工作。
《意见》强调,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帮扶援助工作,是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应坚持立足济难解困、强化精准施策、注重现实表现、整合部门资源的原则,增强广大退役军人的获得感、荣誉感和归属感。(记者 陈彦兵 实习生 陶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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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类帮扶援助措施看清楚
《关于认真做好新时代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六大类帮扶援助措施:
1.教育援助
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可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困难退役军人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可直接报名参加高职单招考试,免予文化素质考试,只参加招生学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困难军属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参照困难退役军人执行。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符合教育资助政策的困难退役军人军属,享受最高档次的教育资助。(责任部门:教育部门)
2.社会救助
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退役军人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适当增发低保金。对退役军人家庭因重大疾病、突发灾害和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对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自主提交社会救助申请的退役军人家庭,提供主动上门服务。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失能半失能退役军人军属,建立日常生活照料帮扶机制,明确和落实照料帮扶责任人、帮扶内容和措施。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认定为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残疾退役军人,按程序优先纳入困难残疾康复辅具免费安装“福康工程”项目。积极引导、鼓励慈善公益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和开展服务,为困难退役军人军属提供关爱帮扶。(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3.就业扶持
对退役军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凭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并统一编码的《培训合格证》,按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建立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举办退役军人军属专场招聘会,促进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就业。将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军属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统筹用好积极就业政策帮扶其就业。(责任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住房救助
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在稳定工作生活地无自有住房,经审核符合当地城镇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当地城镇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发放租赁补贴,按规定减免房租,当地人民政府在财政承受能力允许的前提下,在制定租赁补贴保障标准时,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困难退役军人军属的保障标准在当地普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最高不得超过20%;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要求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其优先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责任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5.特困援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探索多种途径,设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殊困难援助资金,通过发放援助金的方式给予临时性、应急性、过渡性特困援助。(责任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
6.医疗救助
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衔接。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困难退役军人,按参保地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倾斜政策。因重病、大灾、意外伤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优先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范围。对符合医疗救助标准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支付后,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补助,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5%-10%的救助比例。(责任部门:医疗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