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遵照《工会法》、《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确定的工会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围绕大局,结合岳阳实际,指导全市工会工作。
(二)贯彻执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和市总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依照法律和章程,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级工会履行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社会职能,组织开展工会各项业务工作;领导市总工会直属单位的工作。
(三)对有关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工会反映职工群众的情绪、愿望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制度的制订;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研究,为各级工会提供理论政策服务;研究制订工会的各项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监督检查《工会法》、《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调整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
(五)协助县(市)委和市直有关委、局党组(党委)及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党委管理区县(市)区工会和市级产业工会与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工会的领导班子;监督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订工会干部管理制度和培训规划,负责直属基层单位及县(市) 区工会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全国、全省劳模的推荐、管理和市劳模的推荐、评选、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推荐、管理工作。
(七) 负责工会经费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研究制订工会组织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工会劳动福利事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职工医疗修养事业的规划、指导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工会国际联络和国际工运的研究工作;发展同外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负责与港澳台工会的联络和交流合作工作。
(九)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